如果宠物犬并没有直接与人接触,却导致他人遭到意外伤害,谁来担责?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无接触式宠物伤人”案件,狗主人被判决赔偿3.6万余元。
据了解,杨某与王某同住重庆巴南某小区,去年4月的一天,杨某牵着自己的小型泰迪犬遛弯,在小区等电梯时,邻居王某牵着其饲养的一只没有戴嘴套的巨型贵宾犬,乘坐电梯上楼欲回家。电梯门打开时,杨某牵引的泰迪犬吠叫了几声,随后王某牵引的贵宾犬受惊,扑向泰迪犬方向。杨某因害怕自身受伤,也为避免两犬只发生撕咬,向其后方倒退牵拽泰迪犬时,不慎摔倒致使腰椎骨折受伤。
事后,杨某向王某提出了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巴南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承担杨某全部损失的70%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3.6万余元,杨某自行负担30%。王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饲养的犬只致他人损害,并非仅限于直接接触,犬只靠近他人使其受到恐慌、惊吓等进而退避摔倒等受伤亦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之情形。重庆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用辉说,本案中,杨某受伤系基于其对王某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的恐惧进而倒退躲避所致,其损害与王某饲养的犬只行为有因果关系。由于杨某未妥善管理其犬只,且在后退过程中速度过快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可减轻王某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陈龙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需求从“看家护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转变,居民养犬日益增多,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宠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并约束犬只,做到合法文明养犬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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